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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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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政协徐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
 
民进徐州市委员会
(2007年1月20日)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建设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城市周边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世代依靠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基础的农民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土地。据有关调查显示,在被征地农民中,能够转为非农业人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占很小的比例。目前,他们主要就业方式是外出经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种剩余土地来维持生计。由于缺少技能,丧失土地使他们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游离于城市、农村之间的生活困难的边缘群体。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全市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必须把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作为征地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征地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生产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补偿安置模式,确保失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征地前并逐年有所改善。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第一,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对政府征地要有严格限制,实行集约用地,防止资源浪费,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可耕地资源。(1)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过程中的组织、监督及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保证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必须遵循先补偿安置再用地和拆迁的原则;(5)要把保护农民的权利和规范政府的行为捆绑在一起,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各级政府的层层克扣和截留。
      第二、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结合各地的实践,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借鉴:⑴两套房安置,一套房解决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第二套房可用于出租。⑵采取股份制方式,将现有的集体经济资源以股份的方式投资建厂或出租,每年分红,也不失为一种“可持续生计”。(3)建立集体留用地制度,将被征地的一部分(如10%左右)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构建标准厂房、市场等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4)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收益的50%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余直接分配给农民。(5)对有稳定收益的经营性项目,应积极探索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入股参与分红的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参与项目入股建设和分红。(6)开展以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对完全失地的农民和有较好经济、文化等条件,有意愿进城的失地农民可考虑集中安置;对部分失地,相对条件较差,又没有进城意愿的农民可以采用分散安置。分散安置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通过土地调整,通过转让、租用等方式安置。政府可以在养殖、种植、沼气池等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二是实行留地安置制度。征地时留出部分土地,按照规划用途和建设要求,由村民组织自筹资金,自主开发和经营。三是新开垦土地安置。
      第三、提高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增加安置补助费首先由征地拆迁单位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已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从市、县(区)国有土地收益中分别予以补贴。  
  第四、要把征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已农转非的,要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没有农转非的,实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第五、不仅要考虑现在和以后的被征地农民的问题,对以前的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让失地农民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得到实惠。
  • 发表于:2007/11/25  被阅:21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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