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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领会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公民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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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领会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公民意识教育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是一篇非常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也可以说是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辉文献 。法、法制、法治、权利、权益、权力、人权、物权、产权等等法学的基本概念出现在报告的每一部分,很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问题纳入法律范畴,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概念和命题与法律概念和命题相通,或者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语言,这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是空前的。更为重要的是,报告通篇洋溢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精神、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浑然一体。其中关于公民意识教育的提出,就是现代法制精神的具体体现。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首次将“公民意识”写进了十七大报告,昭显了新一代领导人的创新与活力。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相对于封建社会的“臣民”而言,有着根本性的质的不同。公民的确切含义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在现代法制环境下,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而公民意识总的来说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这种意识主要表现在社会成员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公民意识具有多层次的含义,主要包括:民族与国家意识,民主与法制意识,权利与责任意识,公平与正义意识,自由与平等意识,道德与文化意识,生态与环保意识等等。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是我们党一个长期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任务之一,那么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从何入手?我觉得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从意识入手,就是公民意识入手,把意识问题解决了,思维问题解决了才能逐步的推广。加快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公民思维、公民意识很重要。“我是国家的主人,我是社会的主人”这个意识必须解决了,其他问题才可能进一步的去解决。因此可以说公民意识是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要素。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是全体国民。提高公民意识,是健全我们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个思想保证。切实推进我国的公民教育,以奠定必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人文基础,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目标的前提。
    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思维,也就是增强我国公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位一体的意识,有利于为我们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有利于民主政治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还有利于保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增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公民既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公民既要知道自己的政治和法律权利,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主动维护自身权利,监督公权利的运行;同时也要清楚自己的社会义务和法律义务,把遵守法律,尊重公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广泛最根本的基础。
    因此,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养成和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公民道德建设所必需着眼和着力关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公民意识并不是在所有公民的头脑中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这种意识的产生与普及,还需要接受宪法精神和法律思想的教育过程。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对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尽管宪法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更谈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了。另一方面,大众的公民意识淡薄,关于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也与时代的要求远远不相适应,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法律意识不足,道德意识滑坡,信仰意识缺失。
      要增强人民的公民意识,首先公民权利要得到尊重和保障。这离不开两个先决条件,即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及建立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的民主政治。创造这两个条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性的要求。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国家的保护,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保障公民权利,倡导树立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国家按其自身逻辑发展的结果。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不受侵犯的历史条件已逐步具备,这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
     要增强人民的公民意识,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教育。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普及法制教育,要培养每一个公民具有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的将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要使我国已经制定的许多重要的与老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等立法成果深入人心,要营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的社会环境;第二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是现代道德意识的核心,要加强公民的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第三,要加强公民的信仰教育,重视普遍存在的信仰危机,鼓励公民有信而不迷信,依法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同时坚决打击歪理邪说封建迷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包括了许多方面,但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它的标志就是人民成为公民并具有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也是文化建设的导向。因此,我们时代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根本内容。
    十七大报告要求人民政协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政协成员来源与各行各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和代表人物,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联系。因此,人民政协和政协委员应当深刻把握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公民意识教育工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作者:宣玮 民进会员 江苏徐州逸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 发表于:2007/12/25  被阅:27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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